一、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
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的通知(试行)》(陕自然资办发〔2025〕165号)要求,可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有以下两大情形。
(一)可进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情形
1、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和省重大产业、民生项目建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2、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3、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优化城镇布局的;
4、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以及耕地保护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6、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7、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情形
1、中心城区、集镇(镇区)范围内,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
2、有特殊选址或邻避要求,需远离城镇、各类非农产业园区或位于其边缘的城镇公用设施用地,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气象、水文、综合防灾、污水处理、环境监测设施以及“平急两用”等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3、公路(水运航道)服务区、交通场站、道路护坡边坡等配套工程用地,以及户外体育休闲、郊野公园、防护绿地;
4、对防护、隔离等有特殊选址或邻避要求的特殊医疗、零星工业、物流仓储、战略物资储备等用地以及依托资源的工矿用地;
5、远离城镇零星布局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换电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6、依托自然景观、历史人文等旅游资源的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7、文物古迹保护、监教场所、外事、公益性殡葬等用地。
二、与2024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对比新增内容
1、因勘界和比例尺衔接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5%,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面积较大的,比例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面积可适当放宽。
2、县域内零星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5%,若2024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后已超过15%,则本次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原则上不能调整零星城镇建设用地。
3、本次局部优化项目需满足《陕西省建设用地定额标准(2015年版)》要求,并在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入情况章节与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情况章节增加用地定额情况说明。
4、本次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项目需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依照陕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培训会议,需按照以下结构编写报告。
第一章 总则:调整目的、调整原则、调整思路;
第二章 基本情况: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情况、历次局部优化调整情况、局部优化的必要性;
第三章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调入情况;
第四章 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情况;
第五章 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图斑情况;
第六章 优化后城镇开发边界合理性分析:一致性分析、规模分析、合理性分析;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八章 附图与附件。
三、总结
为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统筹做好规划城镇用地安排,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为了地区更好的发展,需通过科学严谨的论证调入项目以及调出地块,防止出现同一地块反复调整的情况,使得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方案更加合理。